<%@ Page Language="C#" ContentType="text/html" ResponseEncoding="gb2312" %>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管理办法
  首 页 标委会 标委会新闻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标委会

· 组织机构 委员管理

· 标准目录 标准制、修订

· 工作制度 国际标准化

· 标准法规 秘书处

     友情联接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使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接轨,充分发挥有关生产、科研、教学、使用、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有关部门广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组建成立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1.2 本标委会的工作范围是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领域,其业务对口IEC/TC65,ISO/TC30。
1.3 本标委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
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国家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领域内开展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
本标委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颁发印章。
本标委会的编号为:SAC/TC124。
1.4 本标委会由与工作范围有关单位的科技人员出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顾问,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
1.5 根据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标委会下设若干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并根据工作及业务需要设立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其工作范围和名称、章程、工作程序等由标委会决定。

2 工作任务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此基础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2 制定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市场需求,并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复审计划的建议。
2.3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标委会主要负责组织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领域的基础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各分委会负责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基础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a)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b)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送审稿中的技术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标准性质(强制或推荐)建议,并负责标准报批稿的上报工作。
c)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对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后的反馈意见和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分析对比,定期复审本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修订、废止或确认的意见。
2.4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2.5 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的优秀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奖励的建议以及对本专业优秀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作出表彰和奖励。
2.6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5(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0(封闭管道中流体流量的测量)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a) 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做好年度总结;
b) 在及时征求各有关单位对IEC和ISO文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意见,参与表决,并审查我国提案;
c) 积极对IEC、ISO国际标准提出制修订意见,参与其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努力将我国先进标准和先进技术成果推荐到国际标准中去; d) 根据需要,及时翻译和出版IEC、ISO国际标准和标准草案,审查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
e) 做好国际标准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各分委会及有关委员提供国际标准化工作信息;
f) 参加或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2.7 负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和资料的收集、保管、复制、翻译、汇编、出版等工作,建立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
2.8 面向社会提供本专业标准资料和有关信息,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受委托审查、制定企业标准)以及标准化技术培训等活动。
2.9 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或认可工作,以及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2.10 开展向本专业范围内用户推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活动。
2.11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国家其它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机构

3.1 标委会
3.1.1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3.1.2 标委会委员一般由下列几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
a) 生产企业;
b) 使用部门;
c) 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
d) 质量监督机构;
e) 经销部门;
f) 有关管理部门;
标委会委员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担任。
3.1.3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委员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3.1.4 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顾问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
3.2 分委会
标委会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国内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可增设新的分委会。
3.2.1本标委会现设五个分委会:
a) 第一分委会(SC1):负责温度、流量(对口ISO/TC30)、机械量、物位、显示仪表、执行器和结构装置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b) 第二分委会(SC2):负责控制仪表及装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c) 第三分委会(SC3):负责与压力量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d) 第四分委会(SC4):负责IEC/TC65/SC65C工业通信(现场总线)及系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e) 第五分委会(SC5):负责可编程序控制器及系统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3.2.2 分委会的人员组成聘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3.1的规定由标委会确定。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标委会与分委会协商产生,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
分委会主任委员应由标委会的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分委会的顾问。
3.2.3 根据需要,分委会可以设通讯成员,由各单位自愿报名参加,经分委会批准后发给证书。通讯成员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等有关事宜按本标委会《关于发展通讯成员的规定》执行。
3.3 标(分)委会秘书处
3.3.1标(分)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标(分)委会主任委员单位。
3.3.2秘书处在标(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分)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分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标委会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3.3.3秘书处秘书长应在标(分)委会委员中聘任,必要时还可增设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3.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较密切的其他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3.5 标(分)委会可设置若干个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消。
工作组由标(分)委会秘书处登记,统一编号。工作组的组成由组长单位与秘书处商定后,经标(分)委会主任委员批准,报标委会秘书处备案。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由有关的委员(包括通讯成员单位)组成。

4 工作程序

4.1 关于工作计划
4.1.1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制计划的要求,按以下原则提出本标委会的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a)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的指导意见;
b) 由分委会提出;
c) 由一个委员提出、两个委员附议;
4.1.2 根据4.1.1的计划建议,提交标委会讨论。重点应对计划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是否可行以及制定标准的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进行讨论。对于讨论意见,应尽可能协调一致。如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表决方式,以多数委员同意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该意见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作为本标委会的制修订计划,上报有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4.1.3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委会及各工作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其它标准化工作项目。
4.2 关于标准制修订
4.2.1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分)委会全体委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报送标(分)委会秘书处。
4.2.2 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经标(分)委会主任委员审阅初步同意后,提交标(分)委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一般采取函审,也可采取会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标(分)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作为审查通过。否则需要组织二审,如二审仍不通过,由标(分)委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经标委会报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协调。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前一个月或规定投票截止时间前二个月,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及附件分送各委员。凡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或会审时未出席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均按弃权计票。
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并提出函审报告和审查会议纪要。
4.2.3 标(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和标准报批稿的要求,整理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人员签字后,送分委会主任委员和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由分委会和标委会盖章后报送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4.2.4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标(分)委会对起草单位按送审稿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草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2.5本专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规定。
4.3 关于标准复审
4.3.1 本标委会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施五年后,应进行复审。对实施尚未到五年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分委会提出或由一个委员提议、两个委员附议,标委会半数委员同意,可提前进行复审。
4.3.2 标准复审应在标(分)委会全体委员中进行,应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确认、修改、修订和废止四种情况:
a) 复审结论为确认或废止的,报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b) 复审结论为修改的,其工作程序按4.2进行,以修改通知单形式发布;
c)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修订基本程序按4.1和4.2进行。
4.4 关于国际标准化活动
4.4.1 国际标准草案的表决
对于IEC/TC65及ISO/TC30的国际标准项目表决意见,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分工与有关分委会协商并提出表决建议,并发送标委会所有正、副主任委员,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任委员签发作为正式意见,按有关规定投至IEC或ISO相应机构。如不能取得一致,则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内采取讨论协商的办法,使其一致;如还不能取得一致,则将表决单发送全体委员进行表决,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投出表决意见后,秘书处应将IEC/TC65或ISO/TC30最后公布的结果通报给全体委员。
4.4.2 国际标准化会议
对于IEC/TC65和ISO/TC30每年所召开的有关会议,由标委会秘书处及时通报标委会所有委员、分委会及其他有关方面。有意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参加会议的有关报名手续,并按国家外事管理的规定组团参加会议。在出国前,标委会秘书处应将本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及文件通报给各成员,组织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协商产生我国参加会议的意见,通报给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若有分歧,按4.4.1处理。在参加国际会议时,对于临时出现的需要表决的提案,由参会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后投票;如不能一致,则以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回国后,应将有关处理意见通报标委会秘书处。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参会报告报标委会秘书处。
4.5 关于标准宣贯
受上级委托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标委会可不定期组织一些重点标准的宣贯工作。
4.6 其他事宜
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正、副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

5 议事规则

5.1 委员的义务及权利
委员在标委会中的义务及权利有:
a) 委员具有提议权、附议权、审查标准权和表决权;
b) 委员(含委员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或参加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起草工作或其他与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c) 委员具有优先获得标委会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d) 委员具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优先权;
e) 委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标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对不交纳会费及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请有关方面重新推荐委员,并经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以后更换。
5.2 分委会
5.2.1 分委会在标委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分委会的章程及工作程序由标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5.2.2 标委会与分委会的关系:
a) 标委会负责协调各分委会的业务分工;
b) 标委会负责裁定分委会之间的分歧;
c) 若分委会的内部工作中出现严重分歧,分委会协调未果,其秘书处或由分委会委员(五人以上)将有关分歧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负责进行协调;
d) 分委会每年年底向标委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即将开展的工作项目建议,并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
e) 分委会按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规定完成标准项目报批稿后,上报标委会,由标委会统一报有关部门办理发布手续。
5.3 年会
标(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年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a) 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组)的总结报告,研究和布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b) 审议向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c) 审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含复审)项目;
d) 审议参加IEC和ISO活动、投票情况等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报告;
e) 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f) 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g) 举办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讲座或其他相关活动;
h) 讨论其它重要事宜并作出决议。
会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
5.4 标准审查会
必要时,标(分)委会可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主要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提出的送审稿和其他标准化项目的工作成果。
会议应由标(分)委会全体委员和有关工作组的部分或全体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通讯成员参加。表决时,工作组成员(委员除外)和通讯成员无表决权。
5.5 秘书长联席会议
秘书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与标委会年会一起进行)。会议由标委会秘书长召集,分委会秘书长、上级部门联络员出席。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工作协调、讨论措施建议和交流信息等。
5.6 其他事宜
年会、标准审查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应到会的委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提前请假,并对将要召开会议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或指定代表代为转达。

6 经费

6.1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6.2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a) 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b)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c)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d)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e) 其他来源的经费。
6.3 经费的使用
a) 标委会会议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费用;
b) 向委员提供的各种资料所需费用;
c) 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对标准化项目的审查等劳务费用;
d) 对一些基础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工作提供的研究补助费用;
e) 其他合理的支出。
6.4 标委会经费由秘书处按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每笔经费的使用,需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秘书处每年需向全体委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6.5 标委会鼓励由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等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经费资助(包括无偿提供技术资料、样品、免费进行试验验证工作等)。
6.6 标委会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订。

7 附则

7.1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标委会委托秘书处对本章程享有解释权。
7.2本章程经第四届标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原第三届标委会颁发的《章程》即行废止。

 

联系电话:+8610-63322087  传真:+8610-63490489 电子邮件:zgl@tc124.com

版权所有: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